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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区内骑电动车摔伤,物业公司是否应赔偿?

  但凡要点脸都不会提出如此厚颜无耻的问题!社会风气道德底线就是被你们这些人一步步突破的!

  早几年有个老娘们误把裙子扔垃圾桶里,还去物业公司讹了五百块钱呢。你这个估计应该比那个裙子讹的多,作为一个成年人,你自己骑车干嘛不小心点,你要是在大街上骑车摔伤了,你是不是还要讹市政府啊

  是否能打赢这类官司,还得具体案件具体分析,你笼统的表述“小区内骑电动车摔伤”,这里没法儿给你下确定性的答案。

  但是,这类案件,一旦受害业主提起诉讼,物业公司一方想完全免责,难度颇大。

  我们总是大力呼吁“取消物业”,“业主自治”。但在这类问题发生时,有物业公司的话,你就可以拿它当“冤大头”,或许可以弥补一部分损失;如果小区没有物业,那么这个事情就可能要自吞苦果了。

  为什么可以去“赖”物业,去“碰瓷儿”,这是因为物业公司这类企业非常特殊,一旦它接管了某个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,那么它就必然要承担随之而来的双重“安全保障义务”。

  为什么是“双重的”安全保障义务?意思是这种义务

  一是来自合同约定,即任何一份物业服务合同中,必然会约定物业公司在小区的各类维修保养义务,你做不到,那就要承担相应责任。

  二是来自法律规定,物业公司的特殊之处在于,它是小区法定的“第一管理人”。法典之前,它要按照原《侵权责任法》的相关规定去履行安保义务;

  法典颁布后,有两个法条给物业公司套上了“紧箍咒”:

  第九百四十二条: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,妥善维修、养护、清洁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,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,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、财产安全。

 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: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  当然,物业公司到底应付多大的责任,这个事儿向来有争议。

  从实际案例来看,要确定物业公司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,一般是坚持过错责任原则。

  人民法院会重点审查,物业公司到底是否尽到了“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”。以及受害一方是否尽到了“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”。还有这个不幸的发生是否之间存在所谓的“因果关系”。

  回到你这个问题,假定你是一位“善良正直”的优秀业主,不存在碰瓷儿讹诈物业公司的主管故意,当你在未饮酒的前提下在小区内骑电动车正常行驶时:

  一旦摔倒,立即报警(或请周边邻居行人作证),你就是在这里摔倒的。

  同时拿出手机尽可能固定对你有利的证据:道路不平,坑坑洼洼,地砖翘起,碎石遍地等等等等等吧,做好拍照记录,就医后也要保留一应的费用清单,这些都是将来诉讼的关键。

  总结历年来类似案例的判结结果,多数物业公司往往难以举证证明,它们尽到了一个“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谨慎勤勉义务”。这也在一个侧面证明了那句名言:干啥啥不行,收费第一名。

  那么证明不到,物业公司就要承担“相应”的侵权责任。至于这个责任是多大,还需看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,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,或三七或二八或对半,或由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。

  首先问保险公司赔不赔偿(如何才能申请赔偿)

  如果你睡觉睡过去,你父母亲是不是要负责任?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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